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乳源瑶族自治县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(试行)
发布人: 审核人: 发布时间:2009-8-24 10:35:23 点击量:390

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,从严治政,强化责任,提高效能,确保政令畅通,在全县形成“有错是过,无为也是过;有错要问责,无为也要问责”的理念,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恪尽职守,奋发有为,推动乳源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,根据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、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、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、制度,结合乳源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本办法所称“有错行为”是指对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和制度及程序行使职权,造成工作损失或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,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。

本办法所称“无为行为 ”是指对不履行或不正确、及时、有效地履行规定职责,导致工作延误、效率低下的行为;或因主观努力不够,工作能力与所负责任不相适应,导致工作效率低、工作质量差、任务完不成的一种工作状况。

第三条  对有错和无为问责,坚持以下原则: 

(一)从严治党,从严治政; 

(二)有错必罚,无为必究;

(三)权责统一,过罚相当;  

(四)集中管理,分级负责; 

(五)依法依规问责与教育防范、促进工作相结合。 

第四条  本办法适用本县各级党委、人大、政府、政协、法院、检察院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团体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,以及经授权、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,以及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。 

县本级问责对象主要是科长级领导干部,重点是主要领导干部;一般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,各镇、县直各部门的问责对象主要是本级中层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,重点是股长级干部,各镇、县直各部门问责对象中的重大、典型案件也可由县问责机构直接问责。垂直管理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的问责,由县问责机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。

第五条  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有错责任:

    (一)违反决策程序,主观盲目决策,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;

    (二)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,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;

    (三)违反投资管理规定和违反建设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,擅自进行违法建设,或不认真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》和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,造成严重后果,或越权审批违反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的;

   (四)制定、发布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、行政决定、命令,或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,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、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,损害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;

   (五)违反法律、法规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、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,或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监督失控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;

   (六)不严格执行政策、法律、法规,或违法违规采取重大行政措施、出台政策规定,导致群众成规模集体越级上访,或出现重复上访情况,要求派人接回和做工作拒不执行,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;

   七)违反规定干预土地、工程、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的;

   (八)截留、挤占、挪用国债、救灾、扶贫、教育、社保、住房公积金等专项资金或基金的;拖欠公款半年以上不归还的;

   (九)违反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,选人用人严重失察、失误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   (十)弄虚作假、骗取荣誉、编造发展党员手续,制造假党员、假干部、假年龄、假学历等,或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,不合理地大规模举债、负债兴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、政绩工程,追求虚假政绩,或瞒报、谎报、迟报公共突发事件、重大安全事故、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,造成事态恶化或严重影响的;

   (十一)在领导层、单位内故意搬弄是非、挑拨离间,或指使、怂恿他人无端上访告状,散布谣言,制造事端,影响安定团结的;擅离职守,不假外出,擅自离开本职岗位,造成不良影响、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或在防汛抗旱、森林防火等关键时期擅离职守的;

    (十二)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或日常生活中损害公共利益、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,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;

(十三)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个人有经济问题,或领导有重大失职渎职情况的;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,财务管理混乱,非生产性开支较大,干部职工意见大的;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,擅自进人,或擅自借(聘)用临雇人员的。

第六条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无为责任:

(一)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,影响和妨碍法律、法规正确实施的;

(二)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、上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定、决议,不认真积极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的;

    (三)对县委、县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、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,采取的措施不得力,未能如质如量如期完成,影响乳源建设顺利推进、贻误经济社会发展的;

    (四)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、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,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,以及向社会公开承诺要办的事项没有兑现的;

    (五)对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、提案、建议和批评意见,不认真办理、落实、答复,满意度不高或对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持证调研、视察不接待、不配合甚至抵触,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;

    (六)对按规定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,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,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;

    (七)对需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的事项,不积极主动协商,或协商不一致时,不能提出有效解决办法,或有职责有义务配合办理的部门,经多次协商衔接仍不配合办理,致使久拖不决的;

    (八)对影响经济环境、损害投资商利益的行为不制止、不查处,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、举报不受理,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行为不进行处理的;

    (九)因执行不力、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、管理和服务对象权益、国家财产造成损失,或影响县委、县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他情形;

    (十)未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,制定重大灾情、疫情、安全事故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,或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突发事件面前,拖延懈怠、推诿塞责、处置不力的;

    (十一)发生重大责任事故、重大案件,或因措施不力、处置不当,引发大范围聚众上访事件,影响社会秩序和稳定的;

    (十二)在市场监管、工程监管、环境保护、社会公共事物管理等方面严重失职,发生重大事故、重大案件的;

    (十三)对本部门、本单位领导班子疏于管理,致使班子成员或干部队伍中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    (十四)工作能力不适应岗位需要,对上级政策精神缺乏理解力、执行力、创造力,对本地区、本部门、本单位实际情况把握不准,不能科学地确定工作思路,制订工作措施,并有效地组织实施,致使工作长期被动落后,或在年度综合考评中未达到基本要求的;

    (十五)在干部考核中被定为不称职等次的;

    (十六)驾驭全局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不强,领导班子不团结,在干部群众中没有威信,缺乏凝聚力、号召力的;

    (十七)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因素,所在单位负债大幅增加,干部职工工资不能按时发放,干部群众意见大,上访告状多,社会舆论评价差的;

    (十八)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(包括财务收支审计),认定应负领导责任或不能较好地履行经济责任的;

    (十九)工作态度差,不服从组织安排,对本职工作或组织交办的任务马虎应付,敷衍了事,工作任务完成不好或经常迟到、早退、串岗、离岗经教育不改的。

第七条         对领导干部“有错无为行为”问责采取以下

方式:

(一)诫勉谈话,责令作出书面检查; 
(二)通报批评; 
(三)调整工作岗位; 
(四)降职使用; 
(五)引咎辞职,或责令辞职; 
(六)免职。

第八条  问责程序:

    (一)启动问责的依据:

     1、单位或个人有事实依据的举报、投诉;

     2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问责建议;

     3、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、批示;

     4、督查、审计及执法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;

     5、工作检查、执法检查发现或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问题;

     6、发生重大事故、重大群体性事件;

     7、各种评议、测评、考评、考核、考察结果;

     8、其他信息来源反映的重大问题。

    (二)问责受理审查

     1、投诉处理中心接到举报、投诉后,及时审查相关情况,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。决定不予受理的,应说明理由;

     2、投诉处理中心按照问责原则和权限,整理归纳问责事项,并送分管领导批示;

     3、根据领导批示,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。

    (三)调查核实

     1、决定受理的,由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;

     2、调查组经调查核实后,实事求是地写出调查材料,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。

(四)问责审批

1、采用警告诫勉方式进行问责的,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,报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批准;

     2、采取组织处理方式进行问责的,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,根据事情性质,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,分别向县委、县人大、县政府、县政协领导报告,由县委审查决定;

     3、情况特别复杂的,经批准后,调查、处理时间可适当延长,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一倍。

    (五)问责督查

对交由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的问责事项,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跟踪督查,确保问责事项处理落实到位。

第九条  委、人大、政府、政协、县纪委、委组织部负责对县管领导干部有错无为行为进行问责,委、县政府成立问责工作领导小组, 成员单位由县纪委、县委组织部、县委办、县政府办、县监察局、县人事局、县直属机关党委等部门组成,具体负责全县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的工作。县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加挂“乳源瑶族自治县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投诉处理中心”牌子,由县监察局一位副局长具体负责。

第十条  委、人大、政府、政协也可根据情况直接启动问责程序,指令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相关问题,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,按程序批报。

第十一条  问责纪律

    (一)举报、投诉人对所举报和投诉的问题,必须真实、准确,内容尽量具体详细,并尽可能提供有关调查核实线索。严禁借机造谣、串联诬告。

    (二)参与问责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、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,应当回避。严禁将调查情况和举报、投诉人姓名泄露给问责对象。

   (三)问责对象应当配合调查,提供真实情况,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。

   (四)问责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、投诉人。

    第十二条  问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或申诉,受理机关应在接到复核、申诉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维持、变更或撤销决定的处理意见。复核、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。

第十三条  对违反纪律和法律规定的,相应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。 问责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、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。问责对象被问责的,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,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。 

第十四条  本办法由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五条 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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